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

发布人: 发布日期: 2015-08-24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  总则 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实施方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标准》、《办法》)及江苏省教育厅、江苏省体育局下发的《标准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》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全国贯彻实施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工作研讨会纪要及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,树立"健康第一"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 

第二条 学校于2004年新学年开始实施新《标准》,原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不再施行。与此同时,《标准》成绩作为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达标成绩。 

第三条 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,省教育厅、省体育局的督促、指导下。由学校“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小组”行使《标准》实施工作的管理、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能。 

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宣传 

第四条 体育部成立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《标准》的实施计划和调控工作。办公室设在体育部,负责组织测试、成绩记录、等级评定工作及数据整理、上传教育部数据库等工作,学工部、校团委负责学生的组织和宣传工作。校后勤集团(校医院)负责学生测试时的医务监督工作。 

领导小组成员:组 长:  花亚纯 副组长: 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,办公室主任: 张禾(兼),在《标准》测试前和测试过程中,我们通过教务处和体育部网页、宣传板、校报等不同渠道向学生进行了有关体质测试意义、内容、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,深入进行思想发动,帮助学生了解健康的意义和锻炼的目的。让学生了解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客观地了解自身的体质健康状况,以便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锻炼,提高体质健康水平;同时让学生意识到健康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,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是迈向成功的重要基础,让学生懂得只有坚持经常参加体育活动,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,才能增强体质、提高健康水平,动员、鼓励学生积极地参加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测试。 

第五条 实施《标准》的工作通过多种体育锻炼形式进行,包括体育课、课外体育锻炼、各种体育竞赛和丰富多彩的群体活动等。各学院分管领导要把实施《标准》纳入工作计划,督促和指导学生加强平时锻炼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情况,逐步增强体质健康水平。         

第三章 测试项目 

第六条按《标准》要求,大学各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,其中形态机能指标测试为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三项。身体素质测试项目为:男:台阶试验、立定跳远、100米跑。女:台阶试验、立定跳远、仰卧起坐。 

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 

第七条《标准》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解读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 

第八条《标准》的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,一般情况下定于每年的五月中旬测试二、三年级。每年的10月中旬测试一、四年级。每个学院具体测试时间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,由体育部负责通知每个学院并负责组织测试。 

第九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,可向该学院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生证明,教务处、体育部核准后,可以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。 

第十条 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 

(一)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奖励5分,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:早操、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%以上,并认真锻炼者;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;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;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,工作认真负责者。 

注;以上加分由各学院在每次测试前1周上报名单,由教务处和体育部共同审核。(二)对体育课、早操、课间操、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,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数1/10或因病(而未办理免测者)、事假缺勤,一学年累计超过 1/3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应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。 

第十一条 依据《标准》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,按百分制记分。评价指标和得分见《标准》附表1;评分标准见《标准》附表2。 

第五章等级评定与登记 

第十二条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部汇总,并按照《标准》的要求 

评定成绩,确定等级。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,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86分以上为优秀;76-85分为良好;60-75分为及格;59分以下为不及格。 

第十三条《标准》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 

第十四条 学生各测试项目的成绩、得分和评定等级由体育部负责记录在《标准》登记卡上,在毕业时送教务处存入学生档案。 

第十五条 对《标准》测试成绩不合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则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。测试的成绩和评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,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锻炼身体。 

第十六条 学生达到《标准》良好等级以上者,方可评为三好学生,获奖学金,达到优秀成绩者,方可获奖学分。毕业时,《标准》评定等级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按肄业处理。 

第十七条 体育部负责对学校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,学校核实加盖公章后,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。 

第六章 经费、器材设施及其它 

第十八条 实施体质测试工作所需的管理工作费、宣传活动费、设备设施的更新与维护费、测试人员的加班补助、误餐补助、交通补助等费用,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内,并保证专款专用。《标准》的组织、测试、补测和统计工作,均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,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。 

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“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小组”负责解释。 

 南京农业大学
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